試用期有哪些權益?薪資、投保與未通過的處理

確認試用期間的薪資、投保及年資,了解考核未通過、延長試用與自行離職時應核對的約定和文件。

試用期有哪些權益?薪資、投保與未通過的處理

開始受僱工作,就已有勞動權益

試用期還沒結束,薪水、加班費和年資就能晚點算嗎?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工作,答案不會因為「尚未轉正」而改變。勞雇雙方可以合理約定試用期,但現行法令沒有一律 3 個月的上限,長短仍要依工作特性判斷。公司慣用的期限,不等於法律規定。

收到錄取通知,我會建議把試用起訖、兩階段薪資、工作內容、考核標準和結果通知方式一起看。只寫「先做 3 個月看看」,很難知道達到什麼條件才算通過。有繼續性的工作,也不能只因設了試用期,就改成到期自然結束的定期契約。

例如通知寫「試用月薪 32,000 元,通過後 35,000 元」,還需要確認何時考核、調薪從哪一天生效,以及沒有通知結果時如何處理。這些都會影響實際領到的薪水。在條件談清楚前,先別依主管口頭說的「之後一定會調」安排支出。

薪資與加班,要按實際約定和工作紀錄核對

試用薪資可以事先約定,但不得低於適用的最低工資。公司若把錄取時約定的金額改稱「轉正後才有」,就要回頭核對錄取通知、契約和對話紀錄,不能只看薪資單最後匯了多少。

正常工時之外的加班,仍應依法計給加班費。「試用期間先學習,所以每天晚一小時不計薪」不能單靠試用身分成立。不過,是否屬工作時間,還要看實際安排。記下公司要求完成的工作、主管指示和開始、結束時間,再與加班申請及出勤紀錄核對,才有辦法說明那一小時在做什麼。

領薪時若發現金額比預期少,先拆開看約定薪資、實際出勤和扣款。請假、到職未滿整月或津貼條件,都可能影響計算,請公司提供明細。若是試用薪資本身與錄取時的約定不同,則把兩份內容並列,指出要更正的是哪個項目。

投保與年資,都不能等轉正再開始

投保也不必等到轉正才查。依法應參加的勞保、就保及職災保險,雇主應在到職當日申報,健保與勞退則依各自適用規定辦理。公司說「滿 3 個月一次補」,不會讓這段期間的僱用關係消失。先核對自己的適用身分和申報日期,才能知道漏了哪一項。

不過,勞保、就保與職災保險不是同一種保險。一般公司、行號僱用未滿 5 人時,勞保普通事故保險可能屬自願加保;符合各保險適用身分的員工,仍有就保、職災保險等法定保障。不能把「沒有強制勞保」擴大成什麼都不用保。

年資從受僱日起算,包含試用期間。假設 4 月 1 日到職、7 月 1 日轉正,特休和資遣相關年資不能改從 7 月才開始。留好第一天報到、工作與薪資資料,之後核對公司名冊或投保日期時才有依據。

未通過試用,也要說清楚怎麼終止契約

依勞動部說明,雇主在試用期間或期滿時終止契約,仍須有勞基法第 11、12 條或第 13 條但書等法定事由,不能只說「還在試用,所以隨時可以請你走」。若以不能勝任工作資遣,應交代具體原因,並依適用規定處理預告及資遣費。

這時最容易混在一起的是預告期與資遣費。未滿 3 個月和滿 3 個月,是預告規定上需要確認的界線,但年資短,不代表合法資遣時就可以完全不給資遣費。若確實符合第 12 條的法定終止事由,法律效果又不同。要先確認公司依哪個理由終止,才有辦法核對應有的給付。

收到通知時,請公司以可保存的方式寫明終止理由、契約最後一天、工資與資遣費明細。若實際是公司決定資遣,遇到「自願離職」表格就值得停下來確認,因為名稱可能與事實不同。對終止理由有爭議時,帶通知、考核和工作資料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諮詢,再決定如何回覆。

延長試用或想自行離職,先確認既有約定

公司要延長試用,應和勞工商量,不能片面變更。可以請對方列出目前尚未達到的標準、延長多久、何時再評估,以及薪資和其他條件是否調整。這樣才能判斷要不要接受,而不是每到期限就收到一句「再觀察一下」。

如果是你想離開,先看契約型態和年資,不必把「試用」當成另一套離職規則。不定期契約未滿 3 個月時,法令沒有明定統一的離職預告天數,要看事前是否有合理約定。滿 3 個月後,則依年資適用法定期間。保留通知與交接紀錄,也一併確認最後薪資的結算方式,離職日期和待處理款項才不會各說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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