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與權益
資遣費怎麼算?新舊制年資、平均工資與結算清單
分辨資遣事由、新舊制年資和月平均工資,用比例算例核對資遣費,再把預告工資、未休特休與離職文件分開整理。
先確認終止原因,再計算資遣費
適用勞退新制的年資,資遣費通常按每滿 1 年給半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按比例,最多 6 個月平均工資。不過,計算前我會先看契約為什麼終止。只有符合給付資遣費的法定事由,才有接下來的金額核對,不能把每次換工作都當成能領資遣費。
一般因個人原因自願離職、合法定期契約期滿,或確實符合勞基法第 12 條事由遭解僱,與依法資遣不同。勞工因雇主欠薪等情形,符合第 14 條終止契約時,也可能依法請求資遣費。先請公司寫明終止原因與日期,才能知道該算哪些項目。
若你不同意公司要求離開的理由,可以先試算金額,但這不能替你判定解僱是否合法。我會特別看收款文件寫了什麼:「自願離職」「雙方已無任何爭議」都不只是確認收到錢。若內容和你的認知不同,就先釐清,別當成例行收據直接簽下。
新舊制年資分開算,畸零月數與上限也不同
勞退新制在 2005 年 7 月 1 日施行。制度判斷要看實際適用與轉換紀錄:同一份工作可能保留舊制年資,後段改用新制。不能只看現在已經是新制,就把早期保留年資全部乘以二分之一。
新制每年半個月、上限 6 個月。舊制每年 1 個月,未滿一年的剩餘月數按比例,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而且不能直接套用新制的 6 個月上限。若同時具有兩種年資,要分段計算後再加總,也要確認舊年資是否曾依法結清。
試用期間原則上從受僱日起列入年資。若有留職停薪、企業移轉、適用勞基法之前的期間,或已符合舊制退休條件,我會先要年資明細。這些情況可能影響採計或給付方式,只填一個到職日,很容易漏掉應該分開處理的期間。
| 項目 | 新制年資 | 舊制年資 |
|---|---|---|
| 每滿 1 年 | 半個月平均工資 | 1 個月平均工資 |
| 剩餘不足 1 年 | 按比例計算,畸零日數也列入 | 剩餘月數按比例,不足 1 個月以 1 個月計 |
| 給付上限 | 6 個月平均工資 | 不適用新制的 6 個月上限 |
平均工資,不能直接抄最後一張薪資單
計算資遣費用的是月平均工資。一般完整工作滿 6 個月、沒有依法排除期間的情況,可將計算事由發生前 6 個月的工資總額除以 6。工資要依報酬性質認定,包含應納入的加班費、津貼等,不是只取底薪,也不是銀行實際入帳的稅後金額。
要往前抓哪 6 個月?平均工資的期間不含事由發生當日。依勞動部對契約終止的說明,以契約存續末日為事由日,從前一日依日曆往前推 6 個月。不是固定抓 180 天,也不一定剛好等於最近 6 張整月薪資單。請公司列出起訖和各項工資,才能查出月中到離職的部分有沒有漏算。
未滿 6 個月、普通傷病假、職災醫療或留職停薪等,須依規定調整計算期間與工資,不能把減薪或沒領薪的月份當成 0 元,再一律除以 6。按日、時或件計酬另有平均工資保障條件,但也不能一概套在所有部分工時人員身上。
2 年 6 個月 15 天的年資,新舊制各是多少
假設終止原因符合資遣費給付規定,全部年資適用新制,經核對為 2 年 6 個月 15 天,月平均工資為 42,000 元。參照官方示例的年、月、日折算方式,年資比例為 2+(6+15/30)/12=2.541666… 年。
資遣費為 42,000 × 1/2 ×〔2+(6+15/30)/12〕=53,375 元。這裡假設年資已確認,示範的是如何代入比例。實際起訖日期跨過不同月份時,不能一律先當每月 30 天,也不要在每一步先取整數。
若同樣長度的 2 年 6 個月 15 天,是另一位勞工保留的舊制年資,剩餘 15 天要按 1 個月計。月平均工資也為 42,000 元時,這段資遣費為 42,000 ×〔2+7/12〕=108,500 元。實際同時有新舊制年資時,各段要各自計算,不能在兩個答案中任選較高的一個。
新制年資達 12 年時,半個月乘上 12 年已達 6 個月上限。月平均工資同為 42,000 元,上限是 252,000 元。但另外應給的工資、預告工資或特休未休工資,仍要各自核對,不會跟著這筆新制資遣費一起封頂。
- 資遣費試算輸入適用條件和已核對的月平均工資,核對估算金額。
最後結算,將資遣費和其他款項分開
資遣費依法應在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日內給付。最後工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和預告期間工資,則各有自己的依據與計算方式。我會請公司分列每筆金額與付款日,因為資遣費的 30 日期限,不能直接當成所有款項都能延後 30 天的理由。
將到職日、制度轉換日、最後在職日、近 6 個月工資明細及資遣理由放在同一份資料夾,對照年資分段、月平均工資和給付日期,付款紀錄也留著。有爭議時,帶這些資料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諮詢或申請調解,比只帶一個試算總額更容易釐清問題。
錢算完了,還要確認離職文件的用途。服務證明書用來證明工作經歷,依法提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申請失業相關給付所需的離職證明,則要另確認是否符合非自願離職條件。領到資遣費,不代表已經完成失業認定或給付申請。
參考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2 條定義工資及平均工資,第 14、17、18 條規範資遣費請求、舊制算法與期限,第 19 條保障服務證明書請求權。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12 條規範保留年資、新制每年半個月、最高 6 個月及 30 日給付期限。
- 勞動部:月平均工資及其期日如何計算六個月依曆計算、事由日不算;月平均工資不是日平均一律乘 30,並說明部分工時的適用差別。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列出平均工資計算時應排除的期間。
- 我的 E 政府:資遣費新舊制比較與算例列出新舊制適用條件、年資比例算例與離職文件及失業協助程序。本文金額另以假設薪資示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