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試算
用已核對的月平均工資與年資,估算資遣費。
適用已有法定資遣費請求權的情況。請填已核對的月平均工資與各制度年資;一般自願離職、退休金及預告工資不在本次計算內。
試算結果
填好條件後按「計算資遣費」。也可以先帶入範例,查看一組完整結果。
先核對平均工資與年資,再讀資遣費試算結果
回到工具輸入的是月平均工資,不是最後一個月底薪
資遣費試算需要兩組已確認的資料:月平均工資,以及適用新制、舊制或兩者分段的年資。先確認終止原因符合資遣費給付條件,再拿來核對金額;工具沒有審查解僱是否合法,也不會從到職日自動判定制度。
一般完整工作滿 6 個月、沒有依法排除期間時,月平均工資可用計算事由發生前 6 個月工資總額除以 6。範圍不只底薪,也要確認應計入的加班費、津貼等。平均工資的期間不含事由當日,六個月按日曆往前推,不一定剛好對應六張整月薪資單。
工作未滿 6 個月,或期間內有普通傷病假、職災醫療、留職停薪等情況,須依規定調整。不要把沒領到薪水的月份當 0 元一律除以 6。本頁不代算這些工資明細,請先確認月平均工資,再把金額填入。
- 勞動部:月平均工資及其期日如何計算六個月依曆計算、事由當日不算入,以及月平均工資的換算。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第 2 條列出計算平均工資時應排除的期日或期間。
- 勞動基準法第 2 條工資、平均工資及工作未滿六個月等情況的規定。
新舊制年資分開填,月與日填剩餘部分
全部適用新制就選新制,全部適用舊制就選舊制;確實保留舊制、後段改用新制時,才選混合年資,分別填入兩段。兩段期間不能重複,也不要把已結清或不應採計的期間一起放入。
年、月、日各填一欄,例如 3 年 4 個月 15 天,分別輸入 3、4、15。月欄只填 0~11,日欄只填 0~29;已確認的折算日數滿 30 先折入月,月數滿 12 再折成年。這是輸入已確認年資的格式,不能拿來把所有日曆月當成 30 天倒算到離職日期。
- 勞動部:資遣費資遣費給付事由、年資採計及新舊制分段計算原則。
新制:每年半個月,上限六個月
本工具的新制基數是〔年+(月+日÷30)÷12〕×0.5,最高取 6,再乘上月平均工資。這裡的基數就是要給幾個月平均工資;不足一年的月、日按比例列入,不會只留下整年。
以頁面的範例來算,月平均工資填 40,000 元,新制年資填 3 年 4 個月 15 天。年資比例是 3+(4+15÷30)÷12=3.375 年,乘 0.5 得 1.6875 個月,資遣費為 67,500 元。
同樣月平均工資,若新制年資是 12 年,基數已到 6,金額為 240,000 元;繼續增加新制年資仍受此上限限制。這個上限不會把另有的舊制年資、最後工資或未休特休工資一起封頂。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新制每年半個月、未滿一年按比例、最高六個月平均工資。
- 我的 E 政府:新舊制資遣費比較與算例以 3 年 4 個月 15 天、月平均工資 4 萬元示範新制日數比例與舊制畸零月。
舊制與混合年資,先算各段再相加
舊制每滿一年給 1 個月平均工資,剩餘月數按比例;有不足一個月的畸零日,就以一個月計。若另有一段保留且未結清的舊制年資為 3 年 4 個月 15 天,可先選舊制單算這段:基數是 3+5÷12,乘同樣的 40,000 元約為 136,666.67 元,本工具顯示 136,667 元。
混合年資使用同一筆已確認的月平均工資,分算新舊制再加總。例如舊制 2 年 6 個月、新制 4 年,平均工資 40,000 元:舊制基數 2.5、新制基數 2,合計 4.5,資遣費估算總額為 180,000 元。不要把所有年資合併乘 0.5,也不要在兩種制度中任選較高結果。
- 勞動部:舊制資遣費每年一個月平均工資,以及未滿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的規則。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保留舊制年資原則上以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計給;已另行合法結清者須另確認。
差一元或差一大段,要查的資料不同
結果會列出輸入年資、各段基數與金額。分段金額顯示到小數兩位,實際合計保留原精度,最後不足一元向上進位。這是本工具的呈現與取整方式,不代表所有法定給付都有同一種取整規定。
若只差一元,先查對方是否先把各段四捨五入;差距較大,依序核對平均工資、年資分段及是否漏計畸零月日。保留這三項輸入資料,才有辦法比較兩份試算。
涉及留停、企業移轉、舊年資結清、勞基法適用前期間或已符合舊制退休條件時,先釐清應採年資與給付種類。若需要處理資遣原因、付款日期與文件,可接著看資遣費權益指南;本頁金額不含其他離職結算款。
- 資遣費權益與結算清單補充終止原因、平均工資、給付期限及離職文件,和本頁的算式核對分工。
說明與來源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