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案與創業
網路開店要注意哪些法律?交易資訊、七日退貨與個資
依顧客下單流程檢查交易資訊、七日解除權與合理例外、訂單個資及商品圖片授權,避免把通用條款直接套到自己的賣場。
先走一次顧客下單的流程
開好賣場後,我會先試著走一次顧客下單的流程。付款前看得出賣家是誰、會買到什麼、何時出貨嗎?要退貨或申訴時,又找不找得到人?再回頭看表單收了哪些個資、商品圖片有沒有使用權。這些問題每一筆訂單都可能遇到,值得在開賣前處理好。
這篇以在台灣對消費者經營網路銷售的一般情境為主。企業採購、偶爾出售自用二手物品,以及特定行業,適用規則可能不同。食品、醫療、旅遊或金融等業務,還要查各自的行業要求。公司或商業登記、稅籍與發票也需另外確認,平台讓你開帳號,不代表這些程序已經完成。
檢查時,拿一項實際要賣的商品就好,從商品頁、購物車、結帳、確認信一路讀到退貨頁。若同一項商品的價格、交期或賣家聯絡方式前後不同,先把矛盾改掉。顧客應該在付款前就知道交易條件,而不是付款後才發現另一套規則。
- 公司、行號設立流程登記與稅籍另按經營型態確認,不以開通賣場代替。
交易資訊要能查閱,也能保存
依消保法第 18 條,通訊交易應清楚提供經營者名稱、代表人、營業或事務所地址及有效聯絡方式,並說明商品或服務、價款、付款與交付方式、解除契約資訊及申訴方式。網路交易的資訊還要能讓消費者完整查閱、儲存,不能只在限時動態出現一次。
價格和運費,最好在顧客下單前就看得到。交期也要寫清楚:是現貨何時出貨,還是預計哪一天到貨?退貨聯絡方式與購物條款留固定入口,訂單確認信則留下當次品項、總價、收件資訊與條款版本。日後對交期或退費有疑問,雙方才有同一份資料可核對。
別人的條款可以幫你想到問題,卻不宜整份照貼。對方的商品、物流、客服和退費方式可能與你不同,承諾的流程若做不到,條款再長也沒有用。廣告中的贈品、交期或保固內容,同樣要和實際提供的條件一致。
七日解除權與例外,要按商品判斷
符合消保法的通訊交易,原則上消費者可在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解除契約,不必說明理由或負擔費用。那是不是可以任意使用七天再退?常說的「鑑賞期」沒有這層保證,必要檢查與超出檢查需要的使用,仍要分開判斷。
合理例外包含易腐敗或保存期限較短的商品、依消費者要求的客製化給付等,但必須符合規定並告知消費者。不是在賣場加一句「售出不退」,就能排除解除權。非以有形媒介提供的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完成的線上服務,另有經消費者事先同意才提供的條件。
拿杯子來說,刻上顧客指定姓名的杯子,應先確認是否符合客製化例外,並在交易前交代。若只是接到訂單才進貨的標準杯子,稱它為「預購」也不會自動變成客製化。判斷例外時,我會先看實際提供了什麼,而不是先替商品貼上不能退的標籤。
退貨流程要留得下消費者通知的時間、訂單編號與後續取回安排。即使某項商品符合七日解除權例外,也不表示商品瑕疵或其他契約責任一併消失。若你的行業另有定型化契約規定,還須對照該規定的解除條件,不能直接套用其他賣場的做法。
訂單個資只收需要的,說明怎麼用
收件姓名、電話、地址和可辨認個人的訂單資料,都需要妥善處理。蒐集前,應依個資法告知經營者名稱、目的、資料類別、使用期間與地區、對象及方式、當事人權利與行使方式,以及選擇不提供時的影響。不要只放一個沒有內容的「同意隱私權」勾選框。
表單每多一個欄位,就多一項需要說清楚、保管好的資料。一般寄貨真的需要生日或身分證字號嗎?付款與配送資料會交給哪些服務商?把用途列出來,再寫告知內容,會比先貼一大段隱私條款更切合實際。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是可能的蒐集依據之一,仍須有特定目的並採取適當安全措施。
顧客留電話讓你出貨,不代表你可以任意擴大用途。首次行銷時應提供拒絕方式,當事人拒絕後,就要停止利用其個資行銷。管理訂單也有幾件可以立刻做的事:限制可下載名單的人、關閉公開分享連結,並依保存需求安排刪除。整份顧客資料若一直留在多人群組,之後很難掌握誰還持有副本。
圖片與品牌名稱,也要有使用依據
商品圖片最好自己拍,或取得符合用途的授權。即使照片是供應商傳來的,也要問清楚能不能放在你的賣場、廣告或社群,並保存授權範圍。從別家賣場下載照片、補上出處,通常不能代替授權。有創作性的商品照片仍受著作權保護,取得檔案與取得使用權是兩回事。
品牌名稱值得在大量印包材、投廣告前先查商標資料,因為這時還比較容易調整。公司名稱核准、網域可註冊與商標可使用,各自回答不同問題。看到相近名稱時,記下商品或服務範圍與案件狀態,必要時請專業人員判斷。搜尋不到完全相同文字,只是檢索結果,還不足以判定沒有風險。
- 商標申請、檢索與費用把名稱檢索、指定商品服務與申請預算分開準備。
參考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界定消費者、企業經營者與通訊交易;第 18、19、22 條規定交易資訊、解除契約與廣告內容。
- 行政院消保會:通訊交易解除契約的條件七日解除權、行使方式,以及必要檢查和毀損變更的區別。
- 行政院消保會:通訊交易解除權的合理例外例外須符合商品或服務條件並告知;數位內容另有事先同意要求。
- 全國法規資料庫:個人資料保護法本節依第 8、19、20 條說明告知、蒐集及行銷利用。法規頁另列尚未生效的修正條文,不能把公布與施行混為一談。
- 智慧財產局:網拍使用他人商品照片並標示來源商品照片的著作權與標示出處不能代替授權的說明。